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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

刘晓波与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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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诺贝尔奖评审委员会10月8日把今年的和平奖授予中国独立知识分子刘晓波后,中国官方随即指出,刘晓波是因触犯中国法律而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处徒刑的罪犯。与此同时,包括欧盟在内的国际社会则呼吁释放在2009年底被判十一年有期徒刑的刘晓波。有消息说,在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后,刘晓波在狱中的伙食得到了改善。哪中国司法最终能否网开一面,提前释放刘晓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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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这一问题,我们采访了位于美国的《中国法律文摘网》主编陈小平先生。

RFI:刘晓波因《08宪章》被判刑。请问中国目前的法律,对因言入狱的犯人,在提前释放或减刑上是否存在明确规定?

陈小平:“法律关于被入罪的人的释放问题,有一些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和晓波有关的主要是四个方面。一个是特赦,一个是减刑,一个是假释,还有一个是保外就医,或者叫监外执行。如果要讨论刘晓波释放的情况,法律上基本就是跟这四个方面有关系。”

RFI:哪您觉得这种可能性存在吗?

陈小平:“从法律上讲,可能性还是有的。在这四个方面。特赦肯定不适合刘晓波。因为,特设的前提是当事人要认罪。中国历史上,1949年以后到现在,大概有过七次特赦。都是针对日本战犯和国民党战犯。给这样一些人改恶从善的机会,从来没有针对普通老百姓搞过特赦。这样看也是不可能的。而且,它的要求很严格。需要全国人大和共和国主席共同行使这一权力。

另外,就是假释。这好像对刘晓波也不适应。因为,这要认罪,必须认罪。而且,他被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必须执行了二分之一。如果要突破这一规定,则需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才可以不受这个限制。因此,假释对刘晓波也不合适。那么减刑呢?这只能减少他的刑罚,不能释放。因此,我们暂时不讨论这个问题。那么,最可能让他出来的就是“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是一个非常非常有弹性的规定。很多人就是依照这个模式出来的。“

RFI:您刚刚提到很多人就是通过“保外就医”出来的。刘晓波情况比较特殊,是否也存在“判决先例”呢?

陈小平:“这么多年来,中国政府和西方在人权外交上的一个主要工具,就是运用“保外就医”的手段,来提前释放一些西方认为的重要异议人士。之前,大概可以列出十个这样出来的人。没有发现用另外的模式释放这些人。如果严格的按照法律来讲,“保外就医”有很多严格的条件。例如,必须服刑了三分之一,必须有规定疾病等等... ...

但是,在执行上并不那么严格。比如,有些人没有坐满刑期的三分之一就被释放了,有些人一再要求释放,但也没有获得释放。比如,胡佳呼吁很高,疾病也很严重,但没有被释放。刘晓波目前被诊断出患有慢性肝炎。如果比较原来的先例,徐文立患的也是慢性肝炎,徐文立也被放出来了。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正在服刑的人是不能够出国的;“保外就医”必须在中国执刑,没有把人送到外国去“保外就医”的。

但是,因为中国的法律是政府用来管制的工具,中国政府在运用法律有非常大的灵活性。由于中国对法律的这种方式,因此,这些人还照样被送出了国。因此,法律是一面,实际情形是另外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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