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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访条例比全国法例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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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前发布限制市民就权利被侵害事宜上访的《信访条例》后,深圳提出具体执行条文,订明在影响巨大的情况下公开聆讯上访冤情,但明令禁止上访人数和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相威胁的信访行为,专家指,有关限制过于主观,容易被执法部门滥权。

深圳靠近相对自由的香港,但落实《信访条例》时却比全国性条例更严苛。根据深圳人大常委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除《信访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的信访行为和以五人为限外,还建议信访人和单位不得以实施暴力、自残、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相威胁;不得以反映意见和请求维护合法权益为由,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财物,不得使用令人恐惧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以及阻挠、干扰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等正常活动,否则即属违法,公安机关可责令停止或强制疏散违法行为人及依法处理。

深圳市律师协会人权保障专业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贺树奎指出,何谓「令人恐惧或者厌恶」,十分主观,不符合立法应当使用中性、清晰、没有歧义和客观表述的专业要求,难以操作。另外,现时亦没有什么法律有限制自残行为相关的内容,如何界定自残目的是真的自残或以此为威胁,将令当局有较大诠释空间。

不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陈涤提交草案时表明,期望理顺现行上访制度。当中,明确规定,信访机构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公开信访听证,包括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的、信访人不服上诉覆核结果的、维权要求涉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但若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有关人士个人隐私的,则不在此限。

另外,草案建议,信访机构有义务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时间等;部门亦须通过本机关互联网站公开信访信息。

中国国务院2005年发布《信访条例》,被指过严地限制了人权,其后各部委按条例订定各自的信访条例,而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则于今年利用自行立法权力订定具体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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