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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众之音

朱筱超:独立候选人名正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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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是辛亥革命100年,中国共产党建立90周年,除了历史大事以外,2011年也是中国县乡两级的基层选举年,据各方面消息:全国各地已经有上百甚至数百名公民宣布要以“独立候选人”的名义参选,但最近,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就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问题答记者问时,特别强调: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对于这个问题,本台听友朱筱超先生6月14日发来一篇文章,题目为“独立候选人名正言顺”,在以下时间中,为您介绍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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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筱超:《独立候选人名正言顺》

最近中国的老百姓,有人用“独立候选人”的名称,勇敢的参与了中国阴暗的虚假的人大选举,这是大有可为的一件好事。这种合法的人民维权行动,应该大大的提倡,“独立候选人”这个名称,叫得好,称得对,可以说是中国古人说的“名正言顺”。

至于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的“独立候选人名称无法律依据”,根本是“做贼心虚”的诡辩。因为这个发言人他不懂得人民是独立的,人大是独立的,人大代表和人大代表候选人都应该是独立的。他的说法实际上是在否定现在的人大选举,即:现在全国的人大代表候选人都不是“独立的”他们依附于某个政党,听命于某个派系的和领导的。难怪老百姓都把人大和政协叫作“花瓶”。

我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俄国“叶利钦成功的经验”。叶利钦能够反败为胜,是从辞去部长,参选人民代表,退出共产党,参选最高苏维埃,成功的,他是脱离了部长和共产党员后用“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加选举,并应用了“最高权力”来对付独裁政权的。

我认为在中国,共产党也承认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大这个机构是有宪法赋于的最高权力。如果中国的人大代表和委员长是真正人民自己选出来的,而不是共产党指派的,中国的一切就迎刃而解了。所以提倡在中国参加人大代表的竞选是大有可为的。

我不否认现在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有的是人民推选出来的,但更多的由单位,系统,行业,组织,学校,军队等党的领导决定的,这是不用争辩的事实。这些候选人,(尤其是指派和指定的)就其身份而言,是不够“独立候选人”的资格的。

“独立候选人”这个名称在宪法和选举法上是没有,并不说明它不符合中国法律,因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本来就应该是“独立的”而不是“依附的”,或者是“非独立的”,或“听命于谁”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他未来的使命和职责是要为全国人民说话做事,而不是为某党某派说话办事,中国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如果不是“独立的”,那才真是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而是非法的,因为他依附于某个政党或者派系,听命于某个政党和派系。这样浅显的道理,人大法工委的领导人连这一点都不懂,出来否定“独立候选人”。是非常无知和笑话的。

中国现在的人大选举其实是共产党控制,指派,虚假的选举,从基层候选人的提名开始一直到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都是由共产党来决定的。我这样断言是有亲身经历和事实依据的。

1981时我曾经成功的反对过一次这样的选举:当时长清县的县委书记庄庆臣,因为和我们书店的经理有走后门的私情,指定张某为候选人,我们书店的6 个职工都反对,我为此上访了山东省委,并且把违反选举法的大字报,贴到了县人大大会的门口,揭露了领导人破坏选举法的错误,迫使张某被调离书店。

2001年,长清牛山庄的村民,为了反对腐败的村委会主任,多次上访无果,反而遭到当地官僚的打击,来找我求助,我应用中国的“村民自治法”和外地“村民罢官”的录像,提高了村民的自治觉悟和勇气,村民向县领导宣布,领导再包庇,就由村民自己召开罢免会罢免村长,迫使县领导让腐败的村长主动辞职,村民又自己举行了的选举会,选举出了新的村长。这件事,充分说明基层选举,农民完全可以摆脱党和政府的指派和干涉,由村民用“村民自治法”自己来选举村的基层领导人。

我希望不仅是中国老百姓应该积极勇敢参加人大的竞选,更重要的是像温家宝总理,辛子陵将军,朱榕基,李瑞环等“中共的良心人”,都应该参加人大的竞选。人大没有年龄的限止。从人大这条路,和平的民主改革,还是能走的,我这样提出,并不是否定其他的改革途径,只是有“叶利钦”的成功之路能借鉴。

选举本身,就是“独立的”不能是“非独立”的,只有独立才能公平竞争。世界各国,天天有各种各样的选举,任何政党派系,都在为选举的独立公正而努力,得胜者都声称选举是独立公正的。唯独中国人大自己出来否定自己的“独立”,这给中国这个大国,制造出了一个天大的丑事。

以上是听众朱筱超先生发给本台的文章。

中国著名政论家笑蜀先生最近也通过博客发表他对“独立候选人”的看法,下面就介绍笑蜀先生文章,题目是:“独立候选人不是洪水猛兽 ”

‘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至此竟成舆论主调。“独立候选人”这个关键词,就这样第一次闯入公众视野。
争议随之展开。有学者指出,所谓“独立候选人”只是民间说法。“法无禁止即自由”,属于言论自由范畴的“独立候选人”之说,本无须所谓“法律依据”。而就具体内容来说,民间所称“独立候选人”,特指“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其法律依据显然不容置疑。

如果说获得10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即可称作独立候选人,那么这并非什么新鲜事。最早在1980年代初,北京高校就曾涌动竞选人大代表的风潮,弄潮其间的诸多独立候选人,迄今仍是中国政坛的风云人物。世纪之交,独立参选风潮再起,而造就吴青、许志永、姚立法等诸多基层明星。独立参选人或独立候选人既然早是既成事实,那么为什么会在今天横生那么多波澜?

问题恐怕不在允不允许独立参选,而主要出在“独立”两个字。“独立候选人”这个概念的明确,只是最近的事,此前则一直有实无名,即孩子早出生了,但并没有取名字。此其一。其二是,现在不仅因为有了名字而方便传播,更因为微博客等现代传播手段,独立参选传染性巨强,对社会心理的拉动作用可谓史所未见。

于此不难理解,为什么需要全国人大官员出来“澄清”,并且需要采用央视新闻联播这样的高端平台。其实全国人大官员并未否定公民独立参选的正当性,也不可能否定,因为那是选举法所严格保障的。全国人大官员否定的主要是“独立候选人”这个称谓,反映出有关方面对“独立候选人”这个概念的狐疑,而这种狐疑表明,他们的确还没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来面对和接受这个新概念。

这种缺乏准备反映了一种典型的“中国特色”。随手几例:譬如,国际通行的“非政府组织”,在我们的官方文献中非得去掉“非政府”三个字,改称“社会组织”,似乎“非政府”就必然意味着什么什么。再譬如,凡属经济制高点的重要产业,都非得“共和国长子”央企垄断不可,民营经济无从问津,原因,就在于他们都属于所谓“非公经济”,似乎只要“非公”,也就必然意味着什么什么。

独立参选本来是大好事,不仅于法有据,更重要的意义是,它可能为突破当下围城、对旧体制进行精确手术提供一个最佳切入口。当下转型的主要任务或者说主要难题,在于政府转型。政府转型的主要任务或者说主要难题,则在于如何从全能型政府,转向有限政府。但是政府的这种转型不可能完全指望政府的自觉,完全指望自上而下的主动变革。政府转型的最大阻力在于特殊利益的狙击,而这种狙击,主要就来自政府内部。

这种情况下,社会压力的倒逼,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独立,每个人的独立,每个社会组织的独立,每个职业的独立,即社会力量的自我成长,必然在客观上压制公权力的滥权空间,客观上矫正政府行为,这是对政府最好的训政。

所以,独立不是洪水猛兽。公民和公民社会的自我成长,能够为社会与政府的良性博弈奠定基础。也只有通过这样的良性博弈,社会和政府才可能互相学习,共同成长,双赢而不是双输。这可能是收益最大而代价最小的演进之路。但愿此次公民独立参选,能成为这条路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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