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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12年规范公权力的行政强制法终于出台

在经过五次审议和长达十二年的长跑之后,《行政强制法》终于出台了,6月30号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这部法律。用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应松年教授的话来说,这是件好事,这的确是件好事情,因为同另外几种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强制的措施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加密切。

中国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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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新网7月3号的报道,包括被强制治疗“精神病”、被强制拆迁、城管驱赶小贩,还有时不时就会碰到的交通管制,以及深圳市政府为了大运会安保而驱逐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等等,所有这些,都和行政强制密切相关。

你可以遵纪守法,避免被行政处罚;你也可以选择不去申请行政许可,但当行政强制到你头上的时候,你却躲也躲不开。正因为如此,行政强制是政府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一种更为直接的限制,但是,一旦这种权力缺乏有效的规范,就如同脱缰的野马一样,对民众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然而,偏偏是这样一部规范公权力的法律,却姗姗来迟。据悉,《行政强制法》从199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启动立法到出台,已经过去了12年。

从2005年第一次审议以来,前四次都是以每两年一次的频率审议一次,看上去这样的审议频率,底线是不至于使这部法律草案成为一个废案,但却看不到相关部门推动它尽早出台的动机。为什么会如此困难重重呢?“只要是限制公权力的法律,出台都很艰难。关于行政强制法,争论的无非就是一个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如何平衡的问题”。一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事立法工作几十年的人士这样告诉财新记者。

 争议最大的,莫过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之争。针对目前行政强制措施多如牛毛的现状,按照最初的设想,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据应松年教授介绍,审议草案的第一稿就是如此规定的,他本人也力主严格限制设定权。但是,从第二次审议稿开始,又加入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以行政法规定的设定权为例,限制的条件为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到了第三稿,这个“且”字又被置换成了“或”字,一字之差,就给行政部门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开了一个大大的口子:只要是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管有没有法律,都可以设定。

一字之换,引起行政法学界的强烈反对。到了第四稿,“或”字就又变回了“且”字,这也算是一次重大胜利吧。除了严格规范“设定权”以外,这部法律对于相关程序的规定是一大亮点,《行政强制法》除了规定行动前要告知,要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以及要给予救济等等这些传统的正常程序之外,还规定了强制执行不能停水、停电,不能搞夜间突袭等这些比较人性化的条文。

报道又说,这部法律唯一没有解决的,就是执行体制的问题。在目前中国,执行体制是一种双轨制: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但如果法律允许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也可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这种体制又直接导致了两个问题:那就是,尽管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自己执行的,比较快捷,但行政机关又当裁判又当打手,很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申请法院执行的,让法院这个本应居中裁判的机构去冲在第一线,不仅有违司法本质和形象,法院系统也不堪其负。

 按照最高法院提供的思路,应该是法院来审查,行政机关来执行,执行过程则由法院来监督,但这个方案却一直没有被立法机关所接纳。最后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删除了原草案规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条文,到底以后这类案件由谁来当执行主体,看来最高法院和国务院还将继续博弈下去。

有一个在最高立法机关内部流传的故事称:《行政强制法》刚刚审议之初,有委员大呼,现在强制权力已经够大了,还要给权力吗?有关人士回应说,不是再多给权力,而是规范权力。这部法律最最好的,就是贯彻了“规范权力”这一指导思想,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这部法律要真正得到落实,行政机关就要主动依法守法,而法院作为监督权力的机构,也有义务或者说责任,使这部法律真正成为悬在各级行政部门头上的一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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