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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外国雇员下月须缴新保险税港澳台豁免

从10月15日开始,除了已经与北京签署双边协议的国家之外,所有在中国大陆就业的外国人,都必须缴交相当于收入的11%的社会保险费。不过,来自港、澳、台的境外人士,则不须交付这笔新的社会保险费。 

网络: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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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雇用外国员工的雇主将因此需要向社会保险基金额外缴付相当于外国员工入息37%的金额。

在大陆工作的港、澳、台人员本来也需要缴付这笔新税项,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的细则,港澳台人员显然被剔除于法规之外。根据该部发出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则的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换言之,《办法》只影响「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但目前未悉拥有香港身份证的非华裔人员,是否也可以获得豁免。

包括美国、日本、俄罗斯在内至少10个国家,正部署与北京方面签署双边协议,方便它们的国民得以豁免缴付这笔新税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目前未公开有那些国家已与北京签署了协议。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说法,《办法》是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而制定的。

《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如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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