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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访美之际中国足球反腐案陆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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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共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同时也是足球迷的习近平在两年前发动的足球反腐运动在习访美之际终于告一段落。昨天(2月16日),原金哨陆俊、黄俊杰等4名裁判站上了辽宁省丹东市中院的宣判席,他们成为第一波为多年来中国足球界的黑金付出代价的足球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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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描述,2月16日上午9点,宣判在丹东市中院第4和第7法庭同时开始。宣判历时很短,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万大雪4名裁判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4年到7年有期徒刑不等。

其中, 陆俊因受贿7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罚金1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78万元。黄俊杰先后21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48万元,港币10万元,涉案金额最大,其有期徒刑7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的获刑也在4人中最重。

而周伟新尽管身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两项罪名,但其涉案金额只有49万元,因此所获刑期只有4年,执行3年6个月,是4人中最轻。

宣判结束后,除被判6年刑期的万大雪表示准备上诉外,其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未立刻表示上诉。开庭前,曾有被告人家属表示因足球反腐案关注度太高,担心出现“量刑偏重”情况。

对此次判决,有许多评论质疑“量刑偏轻”。2003年,裁判龚建平因为10万元就被判了10年刑期。知名律师陈有西认为,由于龚建平案发生时没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罪名,量刑要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重。

龚建平当年是以受贿罪判刑,当时中国《刑法》中还没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罪名。龚案宣判时,也没有出现认为“量刑偏重”的争议,因为《刑法》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龚建平已经是按照“最低标准”领刑。

而此次陆俊等人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2007年,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了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刑法中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163条规定,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罪名的量刑显然轻于普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不过,即便以新罪名来衡量,陆俊、黄俊杰、万大雪3名被告人受贿金额已远超10万元这一“数额巨大”的最低线,而他们5到7年的刑期在非受贿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里仍处低位。

这次和4名裁判一同被宣判的还有原中超公司总经理吕锋。在一些法律学者看来,吕锋量刑同样偏轻。其被法院认定行贿5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40万元,结果领刑7年,执行6年零6个月。

2月16日的宣判之后,外界开始关注对“黑哨”的“轻判”会否出现在杨一民、张建强等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官员身上。

按照计划,辽宁省铁岭市中院将于2月18日对原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杨一民、官员张建强在内的39人进行公开宣判。这些人主要是足协官员和各地的足球俱乐部官员,他们涉嫌的主要罪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而公告中杨一民和张建强所涉罪名是受贿罪。

去年12月21日开庭时,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原副主任杨一民,被披露的受贿涉案金额为120余万元,但他本人和律师辩称,部分涉案金额不应认定为受贿。

此前开庭审理时,裁判黄俊杰被披露涉案金额为200多万元,最终宣判时被认定受贿人民币148万元,港币10万元。而张建强则身份复杂,他以足球管理中心官员身份涉嫌受贿238万元,以足协中间人身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5万元。

律师苏轶峰对媒体说,“现在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日渐宽松,200多万已经不是什么大数目,所以张建强的受贿罪可能也只判十几年,由于张建强是和陆俊共同受贿,所以如果张建强被认定是从犯,其量刑甚至可能被减轻到5年以内,两罪并罚可能不会达到2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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