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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王立军案的速审速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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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次的节目中,我们为您介绍了有关王立军案的异地审理问题,今天我们将谈谈此案的速审速决问题 。象王立军这样的大案,在任何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下,无论是在一个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一个英美法系国家,都不可能从开庭到宣布判决结果,仅仅只有一周的时间。根据当局拟定的罪名,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明知薄谷开来有杀害尼尔.伍德的重大嫌疑,却违背职责、徇私枉法,以使薄谷开来不受刑事追究,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已构成叛逃罪;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违法使用技术侦察措施,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这么多的刑事指控,怎么可能仅用一周时间就可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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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哈德森研究所访问研究员韩连潮最近撰文指出,在专制制度下,无论当事人是谁,要得到公正审判比骆驼穿针眼还难。究其缘故,一是司法不独立,公检法机关是党的附庸工具;二是没有保障被告得到公正审判的具体规则和措施;三是法律规定被告有限的权利往往是一文空纸,难以实施。以谷开来案为例,假如谷开来案在美国开庭审理,首先,因为美国自立国来即采用无罪推定原则,所以在法庭证实和判决其犯有谋杀罪之前,谷开来会被认定是无罪之公民。而在中国,虽然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和罪疑从无的原则,但并没有使用无罪推定的规范性表述。在实施中,有罪推定的观念和隐性规则仍然占主导,逼供信的刑讯十分普遍。特别是,在美国,被告有权要求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适用。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后来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这一原则是公平审判的基石,保障被告所有权利的核心。它要求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不得超越法定的程序,任何审判都要公平平等,不偏袒任何一方,听证争讼机会均等,结案及时,被告律师有权竭尽全力取得对被告有利的证人证据,法庭必须按程序容许被告方的证人证据呈堂。保证公平正义的审判最重要的前提莫过于一个独立和公正的法庭,以及公开的、阳光下的审判。这在中国也是不具备的。

王立军案也属于同样情况。无论王立军本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的轻重程度如何,都应该保证有一个公正的司法审判。但人们看到的似乎只是一场走过场的司法审判戏,一边是官方媒体报道说,王立军在法庭上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我知罪、认罪、悔罪。”他说:“我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希望通过审判挽回和消除在国际国内所 造成的严重影响,同时希望通过审判警示社会,让更多人从我身上吸取教训。面对培养关心我的组织、社会各界和亲人,我要在这裡真诚地说,对不起,真的对不 起,让你们失望了。”另一边是中国司法部门宣称,王立军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在两天的庭审中没有对检方的指控提出异议。于是司法当局表示,被告人王立军后来要求重庆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杀人案重建档案、调查补证、保留物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薄穀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的问题,幷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积极协助复查,为公安机关侦破该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对徇私枉法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立军犯叛逃罪后自动投案,幷如实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立军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幷罚。被告人王立军揭发了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爲有关案件的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从上述情况看,预计王立军将不会被判处死刑。有分析认为,中共当局可能很希望此案能在十八大召开前结案。当然,透过王立军案,人们关注更多的是未来对薄熙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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