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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国

香港两议员因非法集会判监逾一个月面临褫夺议席危机

被视为激进民主派的立法会议员黄毓民和陈伟业,因2011年游行后再召集群众占据中区行车线,被裁定非法集结罪名成立,两人分别被判入狱六星期和五星期,缓刑执行。两人均指判刑不合理,会上诉到底。

香港议员黄毓民
香港议员黄毓民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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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本法》第79(6)条,立法会议员若被判刑一个月以上,便可被解除议席。据此订定的立法会议事规则,虽没有说明,若有关判刑有缓刑条款,应如何处理。但本身是资深大律师的公民党议员汤家骅指出,缓刑并不影响有关规则的执行,因为基本法是写「判刑」,不是服刑;同理,即使二人上诉,亦不会影响其他议员按议事规则,提出解除二人议席的议案,这在过往已有先例。

解除议员议席的动议若果获得三分之二的立法会议员支持,便获通过,有关议员将丧失资格。1998年,议员詹培忠因伪造文书被判监三年而被动议罢免议席;但到了2012年,泛民议员梁国雄因非法集会而被判监两个月,建制派动议解除其职务,但泛民议员认为其罪名不涉及诚信和个人利益,反对罢免,结果议案不获通过。

东区裁判法院裁判官杜浩成今(21日)早判刑时说,两名被告在事件中有主导角色,未有依法向警方申请批准集会,带领群众霸占行车线,此等冲击行动不单影响交通,阻碍市民使用道路的权利,而呈堂照片及录像亦可见冲击情况非常危险,没有人受伤只是侥幸。他续称,任何人滥用游行示威等自由,便是违反社会长远利益,即使被告指称游行是为了纠正贫富悬殊问题,亦不应用破坏法治的手法,因为不合法及不和平的示威会导致破坏法治的危机。

杜浩成裁定,黄毓民入狱六星期,缓刑十四个月执行;陈伟业入狱五星期,缓刑十二个月。两人同被罚款四千八百港元。裁判官解释,证据显示,黄毓民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失实陈词,讹称被警员推倒,故判刑较重。

黄毓民和陈伟业均认为判刑不合理。黄毓民说,当日是和平理性集会。陈伟业则指出,另一议员梁国雄在同一次示威只是判罚一千港元,他们却须判监,有政治含意,是期望打击抗争运动,会上诉讨回公道。他续称,不会因判监而有所退缩,日后会继续抗争。

在裁判法院判刑前,约五十名支持被告的人士聚集声援,而支持政府的「爱港之声」二十多名成员则与被告的支持者对骂,须由警方架起铁马分隔,以免发生冲突。

2011年的七一游行后,立法会议员黄毓民和陈伟业召集群众,晚上占据金融中心区的中国银行大厦对出行车线,早前已被裁定非法集结罪名成立,今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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