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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

未经法院审判央视抢先报道陈永洲的认罪口供 被指干扰司法公正

据10月26日央视《朝闻天下》栏目的报道,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刑拘后,自称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了失实报道,他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认并深刻悔罪。对此,@作家天佑的微博质疑说,“法院还没审判,央视就开始报道陈永洲的所谓‘罪行’了,这就跟此前官方办薛蛮子案是一个路数,其目的,明眼人一看就明白。即使记者真的收了黑钱,央视的做法也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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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风青杨V的文章点评说,央视的这个报道,再次引燃了关于新快报记者被跨省拘捕,是否合法的讨论。作家@十年砍柴在微博上质疑道:“法院还没审,央视已经报道在长沙警方控制下的陈永洲的认罪口供了,这合适吗?如果最终法院审理被告人无罪的话 ,央视是否涉嫌损害被告人的名誉权呢”?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有类似的思考,但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是;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审判,并不是罪犯;就是罪犯,也有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一个人如果没有被法院审判,媒体有权力公布他的罪状吗?这是否干扰了司法公正?正如@刘晓原律师所说:“让央视记者进入看守所采访犯罪嫌疑人,并在电视上播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办案单位和看守所严重违反《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迫接受采访的话,央视却将采访内容公开播放,则涉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

从薛蛮子到边民,再到陈永洲,这些人被拘捕后,首先不是与家属和律师见面,获得公民应有的辩护权。而是上央视“做客”,“坦白”自己的罪状。正如那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作为“看得见的正义”,其重要价值不言而喻,一方面,可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可以约束执政者的行为,防止权力恣意横行。

风青杨V的文章又说,一位网友对当下的司法程序这样总结:“以A罪的名义抓捕,以B罪的名义上央视,以C罪的名义定罪,已经是一种时尚”。从媒体的社会责任来说,一个负责任的媒体应该怎么做?兼听则明偏说必暗。央视报道为何不把公众对中联重科和长沙公安局的疑问一块说明呢?面对冲突的双方,仅仅解说其中一方的观点,特别是从可以大搞刑讯逼供的一方获得的观点,难道这就是不偏不倚吗 ?

人们至今记忆犹新的是,当初在拘留所里,李庄不是也承认犯罪了吗?但事实呢,证据呢?今天在报道陈永洲一案的时候,央视不应该忘记的是,自己当年也曾按照重庆官方的旨意,严重歪曲事实大肆构陷李庄律师,为薄熙来背书的惨痛教训。

与此同时,知名博主王思想的文章也点评说,听说陈永洲招了,几乎所有人首先都会想到的,就是刑讯逼供。有人以此指责陈永洲的骨头不够硬,也有人想以此来为其辩护,有朋友指责陈永洲“和薛蛮子一样,不会行使应有的沉默权”。我想说的是:把我抓进去暴揍一顿,我也招。陈永洲招了,薛蛮子招了,李庄当初也招了,招有什么稀罕的,不招才稀罕。

要知道,现在陈永洲招了受贿,并不能证明他就是受贿了,本人不能自证其罪,定罪还需要真实证据。此外,从微博上的图片看到,陈永洲招供受贿罪时已经被剃了光头、穿了囚衣。法院尚未定罪,陈永洲仅仅是一名犯罪嫌疑人而已,凭啥给人家剃光头、穿囚衣呢?联想到昨天薄熙来直到法院已经定了罪、二审出来时,剃光头了吗?穿囚衣了吗?

另一方面,舆论质疑长沙警方跨省抓人,与陈永洲是好人坏人无关,质疑的是其程序合法的问题。无论长沙警方此次抓人的理由,还是抓人的过程,都存在严重问题。比如,长沙警方以“损害商业信誉”的罪名去抓陈永洲,现在却只能发布陈永洲招供受贿。这里有一个法律常识:损害商业信誉罪,可以异地管辖,长沙警方如有足够证据,可以去广东抓人;而受贿罪则不属于异地管辖,长沙警方根本无权去广东抓人。

王思想的文章最后强调说,此外,假设陈永洲拿了红包去揭露中联重科,那是受贿罪;同样,长沙警方坐着中联重科的车去广东抓人,难道不同样是受贿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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