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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少平:法院对高瑜的判决违背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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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高瑜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 高瑜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的罪行成立,高瑜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那么,高瑜泄漏国家机密罪的罪名是否成立?所谓的国家机密是否名副其实?高瑜的律师们虽然在去年11月份的秘密审判时详细地阐述了他们的论据,但是法庭却丝毫也没有采纳他们的观点。我们为此采访了高瑜的律师之一,北京著名律师莫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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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高瑜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 高瑜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的罪行成立,高瑜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那么,高瑜泄漏国家机密罪的罪名是否成立?所谓的国家机密是否名副其实?高瑜的律师们虽然在去年11月份的秘密审判时详细地阐述了他们的论据,但是法庭却丝毫也没有采纳他们的观点。我们为此采访了高瑜的律师之一,北京著名律师莫少平。

法广:首先请您对北京第三中级法院对高瑜的判决做一个评论。

莫少平:首先,在法院完全采信检查机关指控的前提下,判处高瑜有期徒刑七年不能说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按照中国现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境外非法提供机密级的国家秘密的起刑就是五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判处高瑜七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能说法院没有依据。但是,作为高瑜的辩护律师,我们是不认可法院的判决的。法院的判决严重违背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定事实以及采信证据的相关规定。

法广:具体地来说,违背了哪些规定呢?

莫少平:具体地来说,法院判定高瑜有罪的主要的依据是高瑜的有罪供述。而高瑜已经明确地多次表示她当时是在公安部门以她的儿子作为威胁的时候才做出的供述,而且我要强调的是,高瑜在最初的审讯中,尤其是在一次长达十个多小时的审讯中,她坚持做无罪供述。也就是说,高瑜既做过有罪供述也做过无罪供述,而且她已经明确的解释她是在什么样的前提下做出有罪供述的。根据中国的法律,用刑讯逼供或者变相的刑讯逼供获取的被告人的证人证言,作为非法证据,应该给予排除。而法院却没有将高瑜的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我们认为法院做法是错误的。其次,法院的判决完全采信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也即是高瑜在2013年7月将中办法九号文件提供给了在美国的明镜集团的创办人何频。何频通过他的律师以及他所在的州的州务卿助理办理了一个法律文件,表示他从未收到任何中办法的材料。何频把证明寄给我,我向法庭正式提交了,但是,法庭并没有采信。比方说,张三说我偷了李四的东西,除了张三说,也应该听听李四的证词,如果李四说他没有丢东西,如果仍然认定有盗窃,这实在荒唐。再次,九号文件本身早在国内网站公开,再说,这是执政党的意识形态的观念,无论是反对司法独立也好,还是反对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也好,这些执政党的理念应该广为传播,应该让更多的人知道,这样才能够执行。而将此定位国家机密,这在逻辑上是十分荒唐的。我们曾经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这份文件是否属于国家机密,虽然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已经鉴定这份文件属于国家机密,我们依然要求国家保密局鉴定这份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的文件是否属于国家机密。但是,法院拒绝了。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一个错误的判决,是一个经不起历史考验的判决。

法广:中国去年签发了一个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规定应该依法公开的文件、规定,不应该被列为机密文件。另外,九号文件既然是党内的文件,这与国家机密性质应该不同吧?

莫少平:国际保密法确实是如此规定的,党的秘密视同为国家秘密,确实是怎么规定的。当然,类似的规定是否科学我们不能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疑意。但是,我们要强调的是这是一个意识形态领域的一个文件,要贯彻执行执政党的上述理念,就必须让更多的民众了解。  将这一文件定性为是机密文件,这逻辑上来讲确实是十分荒唐可笑的。尤其是这一文件早已在中国的网络广为流传。

法广:高瑜准备提出上诉,你们已经就此作出决定了吗?

莫少平:对确实如此。

感谢莫少平律师接受本台的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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