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主要内容
上海视窗

记者刘虎因申请国家赔偿被取消无罪不起诉处分

发表时间:

2013年8月24日,记者刘虎被北京警方从重庆家中抓走,以涉嫌“诽谤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三项罪名羁押346天后,在2014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0日,刘虎拿到了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在微博上实名举报贪官的新快报记者刘虎。
在微博上实名举报贪官的新快报记者刘虎。 网络DR
广告

该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刘虎“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决定对刘虎“不起诉”。

此后,刘虎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表示,将依照中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当初批准逮捕他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出国家赔偿。

12月30日,刘虎发文《请大家见证我的罪》,他披露了在寻求国家赔偿的几个月中,遭到了来自来自政法系统尤其是检方有形无形的压力,试图让他放弃国家赔偿的要求的过程。

9月10日,刘虎对媒体透露有意申请国家赔偿后,遭到了政法系统背景的网评员的一波对他的抹黑和警告。

刘虎回忆,当时检察系统组织了两篇文章《刘虎案处理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罪与错之间:从检察机关对刘虎吴英父亲两案不起诉说起》,称刘虎的案件是“存疑不诉”,并非无罪不起诉。

两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网、正义网、山东、陕西、云南的检察院微博,以及福建、贵州警方的官方微博转发,并由上述机关的下属部门官方微博转发传播。

在天涯社区,作者不明的网帖《刘虎,你几斤几两自己不清楚吗?》出现了,一大批官方微博,包括辽宁省普兰店市检察院、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检察院、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委宣传部、贵州黔西县政府等各路官方微博纷纷上阵转发这篇来历不明的网帖。

这篇网帖说刘虎“不一定就那么干净”,“然而,在刘虎和他律师的微博上,怎么把自己打扮得跟个英雄似的,到处接受采访,嚣张得很”。

该网帖又替办案机关办案不力着急,建议刘虎“闷声发大财,低调保平安,你没听说过吗?”“你也别要赔偿了;检察院,你也别急着给!”。

这么多官方微博,集中围攻一个公民,近年来,只有在屠夫案、王宇案和广东劳工NGO曾飞扬案中有发生,刘虎调侃说,“委实令我受宠若惊”。

刘虎回忆,此后东城区检察院奉上级之命令,于9月13日、19日,两次不惜周末休息,找他谈话,希望刘虎知难而退,不再提起国家赔偿。

第一次谈话的说法是,如果刘虎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后果难于预料:其一是赔偿义务机关要审查全案,有可能改变现在的案件结论;其二是公安机关也可能对现在的结论不服,要求重新审查案件。

第二次谈话中,检方称,如果刘虎真想申请赔偿,除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外,还需要公安撤案,发出《撤案决定书》才可以。对此,刘虎当场表示,并无法律依据。

9月21日,刘虎来到当时他被批捕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交书面的国家赔偿申请。

他的赔偿申请要求包括下列七项: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家人因刘虎被错误逮捕后的支出的各项救济费用;赔偿妻子因本案导致的误工费;赔偿因扣押导致的2台电脑、2部手机的折旧、损坏维修费;赔偿女儿的心理损害治疗费用。

检方以没有北京市公安局的撤案决定为由,不愿接收他的国家赔偿申请,同时要求刘虎,“不要将申请赔偿的这些事发到网上。”

刘虎透露,知情人士告诉他,他的国家赔偿申请所谓如此困难,原因在于,案子已经“通了天”,高层有批示,当初办刘的案子,公安的支出达到了“大几百万”,非常之巨,如果刘虎获得国家赔偿,据说对将对“网络谣言”整治运动有损害。

12月25日,刘虎再次约见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要求申请国家赔偿。

谈话中,一位检察官称,当初决定批捕刘虎,“从当时的证据和规定上看,是没有错的”,因此,他们不会接受刘虎的赔偿申请,检察官拒绝收下刘虎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也不肯给出拒绝收取的裁定文书。

检察官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刘也“很有意见”,检察机关进行了复查,知情人士透露,北京警方对刘虎案件提出了复核后,东城区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检方称,对刘虎的处理,是东城检察院基于对其”前途有利”,还能继续当记者,干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替他考虑而做出的。“你的情况可以有几种处理办法,起诉也是可行的,诽谤罪和敲诈勒索罪都能构成,法院可以判有罪免罚。”

刘虎质疑对方,“你们这是在威胁我?是不是我不申请国家赔偿,就你好我好;申请赔偿,就找我麻烦?”双方越谈越僵,不欢而散。

一般认为,东城检方裁定将其释放,伤及强势的北京警方的颜面,而此后这番强硬态度与中央政法高层的批示直接相关。

12月30日,刘虎在网上发文《请大家见证我的罪》,披露了他的维权过程。这篇文章很快被删除,他微博账号也被关停,至少有一个转载这篇文章的报道的微信公号运营者接到网络警察电话要求删除文章。

此事最新的发展是,昨天(12月31日),刘虎接到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的来电,称经上级检察机关监督,决定将原来的“无罪不起诉”决定,改为“微罪不起诉”。

检方认定刘虎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是该案所谓涉嫌敲诈勒索罪的部分。

刘虎曾发布“陕西府谷一公务员被曝造假调入其爹为煤老板”等微博,事后被举报的当事人联系过他,要求他删除相关微博,并提供费用。刘虎拒绝了,“我告诉他们,想花钱,那就捐给公益组织吧。”

警方指控,“刘虎指使被害人向其指定的和重庆绿叶义工协会天使残疾儿童基金项目捐款。变相勒索捐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有媒体报道,在预审过程中,办案警官对刘虎说:“你这种行为叫逼捐,劫富济贫也是一种犯罪。”

检方的依据是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虎的律师周泽批评检方,“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可以依法名正言顺地不对刘虎进行国家赔偿了”。

对此,刘虎说,“我如果有罪,我犯下的是申请国家赔偿之罪,请大家一起来见证我的罪。”

电邮新闻头条新闻就在您的每日新闻信里

下载法广应用程序跟踪国际时事

页面未找到

您尝试访问的内容不存在或不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