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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

大陆法院最新规定“乔丹”“007”等名称不准抢注商标

近年来大陆商人将明星或电影著名角色等名字注册为商标,一时蔚然成风,若干案件更引起国际关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11日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一些耳熟能详的名字将被严格限制抢注。

Les archives du jour sont consacrées, entre autres, au joueur de basket-ball Michael Jordan,  né le 17 février 1963 à Brooklyn (New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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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新华社报道,近年来在现实上也有商家为了“搭便车”,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乔丹”、“007”、“哈利波特”等一些大众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抢注对象。

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11日发布《规定》之后,报道指这些行为将被严格限制。

规定同时指出,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当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而此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报道指出,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报道又指,商家们用商标搭明星“便车”也将行不通。报道指,在现实生活中,影视、体育明星的名称被企业抢注成商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比如,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对于这一领域的纠纷,此次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报道说,这也就意味着,试图用商标“搭便车”的做法将行不通。

至于一向令人混淆视听的山寨商标如“麦肯基”,规定的第十二条明确,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其他相关因素。此外,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但新华社的报道不啻指出,这条规定的实施,能否终结山寨商标大行其道的现象?外界仍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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