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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光叫口号犯煽动分裂罪获「减刑」至5年 上诉庭维持属「案情严重」

外号「第二代美国队长」的示威者马俊文,在多个场合高呼「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等口号,并通过传媒和社交平台宣扬香港独立言论,被法院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名成立,判囚5年9个月。被告就刑期提出的上诉昨天得直,获减刑至5年,但上诉庭按其首次订定的标准,指案件属法例订明的「情节严重」,即刑期须在5年以上、10年以下。

外号「第二代美国队长」的示威者马俊文
外号「第二代美国队长」的示威者马俊文 © 资料图片,麦燕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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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普通法的香港,鲜有就罪行订定最低刑罚,但由北京为香港制订的《港区国安法》,当中的四类罪行均跟随中国做法,按情节严重与否订定判刑年限范围,变相设有最低刑期,而涉及今次控罪的煽动分裂国家罪,法例订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马俊文不服刑期,提出上诉,成为首宗上诉庭处理的《国安法》案件。上诉人指出,他既无计划,叫喊的口号亦流于空泛,现场更没有什么人和应,而访问他的,只是网媒,并非主流媒体,影响力有限,犯案情节应属轻微,不应按「情节严重」判刑。其代表律师更争辩,法庭须审视上诉人有否煽动他人使用武力等因素来考虑案件的严重程度,而上诉人的行为,亦不如唐英杰驾驶插上「光时」口号旗帜的电单车在情绪高涨的示威场合宣扬「港独」。

上诉庭昨(3日)颁下判辞,以普通法的「煽惑罪」为鉴,首次为裁定煽动分裂罪的情节轻重列出十项考虑因素,包括犯案的处境和手法;煽动的次数、规模和对象;突发抑或预谋;是否伙同他人犯案;有否涉及暴力;有否成功煽动;以及犯案者的潜在影响力。

判辞据此裁定,马俊文案属情节严重,原因有八项,一是案发期间香港仍有暴力非法集会,危害国安和法治的风险仍高;二是上诉人多次贬损国安法,又多番强调,「宣扬港独并不违法」,是混淆视听,既严重挑战国安法的权威及香港法治的根基,又增加引致他人分裂国家的风险;三是上诉人于各大型商场犯案,明显是要加强其煽动效果,且次数多兼持续时间长,又利用受访及互联网扩大接触范围;四是上诉人选择在风险较高的事件纪念日犯案,增加活动演变成暴力的风险;五是上诉人有预谋犯案,多次事前在facebook或Telegram频道呼吁公众参加;六是以年轻学生为煽动对象,大肆宣扬「港独」,以酝酿下一场「时代革命」来临;七是煽动他人以多种方式传达分裂国家的信息,包括罢工、罢课、罢市;最后是上诉人屡屡在获得保释后受访,重复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视法纪如无物。

上诉庭又反驳上诉人称,上诉人虽没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但多次叫喊「建军」、「武装起义」等口号,无法令情节变轻。不过,上诉庭亦指出,原审法官以「没有悔意」作为界定本案属「情节严重」的原因之一,实属错误,因为是否有悔意应是判刑的考虑因素,但在此案中不会对案件情节严重的结论有实质影响。

然而,上诉庭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案件虽然属于情节严重,但在此类别中应属刑责相对较轻者,以6年为量刑起点是明显过重,适当量刑基准为5年3个月,按原审法官以被告没有就案情争议而节省审讯时间为由减刑3个月,改判马俊文监禁5年。

现年31岁的上诉人马俊文,被控在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间,共二十次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区域法院法官陈广池去年审理案件时认为,本案情节严重,判马入狱5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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