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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

从叙利亚化武事件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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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外长韦斯特维勒(Guido WESTERWELLE)9月5日周四表示,德国在圣彼得堡二十国集团首脑峰会上,提出让国际刑事法院(CPI)开始评估叙利亚问题。柏林提议,请求国际刑事法院,并在其帮助下向阿萨德解释他的犯罪问题。在此之前,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8月23日在韩国首都首尔指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使用任何化学武器,都是违反国际法。这样一种如此危害人类的罪行,实施者应当面临严重后果。本次《法律生活》介绍可对使用化学武器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以及确定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Statut de Rome)相关内容。

Allemagne - le 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 : Guido WESTERWELLE
Allemagne - le minist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 : Guido WESTERWELLE 路透社Reu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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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在罗马开会,以120票同意、7票反对、2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决定成立世界首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条约,这就是《罗马规约》。《罗马规约》在60个国家以批准或加入方式成为缔约国60天后,即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

截至2013年2月16日,全球已有122个国家批准《罗马规约》。法国于1998年7月17日成为《罗马规约》首批签字国,巴黎随后在2000年6月9日批准了这一条约。

《罗马规约》第一条指出,国际刑事法院有权就对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其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第二编:管辖权、可受理性和适用的法律,第五条: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中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罗马规约》对:一,灭绝种族罪;二,危害人类罪;三,战争罪;四,侵略罪,具有管辖权。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8月23日所提到的、有关危害人类罪行的表述,位于《罗马规约》第二编:管辖权、可受理性和适用的法律,第七条「危害人类罪」。

尽管《罗马规约》在第七条「危害人类罪」下所确立的三款定义中,没有明确提到包含使用化学武器,但第七条第一款写到,为了本规约的目的,「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十一种行为:其中第11种行为: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同样是在《罗马规约》第二编,第八条「战争罪」第二款第二项中提到,为了本规约的目的, 「战争罪」是指: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26种行为,其中第17种行为: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的行为;和第18种行为:使用窒息性、有毒或其他气体,以及所有类似的液体、物质或器件的行为。

综上所述,参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武装冲突中使用化学武器行为在第八条「战争罪」的定性中被明确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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