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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选举

一张选票令冠军练马师简炳墀三度系狱

2011年的村代表贿选风波余波未了,事缘在上水乡事委员会选举中贿选而判囚三个半月的五届冠军练马师简炳墀,律政司认为刑期过轻,经上诉后,18日法庭决加刑至一年,令原已服刑完毕的简炳墀须再入狱八个半月,在狱中渡过第三个生日。

簡炳墀(左一戴墨镜者)贿选被加刑至一年(照片日期不详)。
簡炳墀(左一戴墨镜者)贿选被加刑至一年(照片日期不详)。 DR 中文网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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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75岁的简炳墀,早前被裁定于2011年2月27日向村代表廖富寿提供13万港元(折合约1.2万欧元),诱使对方在选举中投票给他,裁判官裁定简罪名成立后,下令将他还押候判,令他第一次入狱,并在狱中渡过生日,其后获准保释等候上诉;去年11月在上诉至终审法院失败后,简炳墀须第二度入狱,继续服刑,二度在狱中渡过生日,其后于本年1月重获自由;但在律政司成功要求复核刑期后,第三次系狱。更巧合的是,三次身陷囹圄的时间,都刚巧碰上简炳墀的生日。

律政司一方18日在庭上指出,被告以13万元现金行贿,罪行严重,加上有关选举只有46名选民,而被告竞选的乡委会主席一职具有影响力,除可成为受薪议员,更可藉乡委会主席身份晋身乡议局,并循此竞逐立法会议员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适合的量刑起点为18个月至两年,原审裁判官的判刑明显不足。政府代表更引述前立法会议员梁锦濠贿选被判囚三年为例,证明判刑过轻。

代表被告的资深大律师夏伟志求情时承认,原审获轻判是幸运,但指被告已因案件失去其澳门赛马会练马师职位,无法重踏政治舞台,且年事已高,请求法庭行使酌情权,毋须令被告第三次在狱中庆生。

上诉庭在商量不足半分钟即裁定,加刑至一年,可扣减已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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