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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

在香港奸尸原来是非罪行当局拟立法针对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16日发表《杂项性罪行》谘询文件,将若干暂未构成刑事罪行条例中的性罪行,研究成为新增特定的罪行,其中包括奸尸及公众露体,令性罪行条例涵盖范围更阔。这份厚达93页的文件,谘询为期三个月至8月15日。

香港司法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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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法例,涉及奸尸或与死人发生性关系行为,香港目前并无法律管制,当局只能控告犯人非法处理尸体罪名,最高判监7年。此外,目前公众露体属“公共秩序”罪行而非性罪行,法改会谘询文件建议订立新的性罪行,涵盖以受害人为目标的露体行为,因有关行为具侵犯性,并可引致受害人感到极大程度恐惧、震惊及厌恶,与性侵犯相类。法改会亦提议,新罪行应订为“性露体”,同时不建议以新罪取代现有猥亵露体罪,因现有条例旨在维护公众道德。

法改会又指,现无特定法例,针对偷拍裙底等相关罪行。法改会认为,在探讨海外法例后,若新增条例,可将有关行为刑事化,对社会有所裨益,因这类行为严重侵犯另一人的性自主权。

文件建议亦涵盖多项杂项性罪行,包括保留乱伦为特定罪行,但建议应作改革,罪行应无分性别,以及罪行应否涵盖领养父母及扩大至其它亲属。

只不过在两个月前,香港一名37岁男子在2014年12月8日谋杀一名15岁少女,之后又对死者尸体进行性侵犯,法院判被告终身,但控罪中并没有奸尸。

南华早报引述法改会小组主席彼得·邓肯(Peter Duncan)说:“香港过去也曾发生类此的案件,香港并非没有听过奸尸事件,因此需要法律予以对付。”

邓肯以为时尚早理由,拒绝评论奸尸的判刑应有多严厉,但他指出在英国和新西兰,奸尸罪名成立可最高被判入狱两年,在加拿大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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