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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捍卫者雅克·马里旦第六节 马里旦自然法思想的直接源头 托马斯·阿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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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马里旦是一位新托马斯主义者,他的自然法思想直接来源于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作为中世纪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对古代自然法思想作了系统的整理。他把亚里士多德哲学和早期教父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论述成为一套完整的学说,并深入探讨许多自然法的关键问题。

法国思想家雅克·马里旦
法国思想家雅克·马里旦 © Wikipédia Roger-Viol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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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托马斯主义在法国宗教哲学中地位相当重要。可是它的思想渊源,听友们恐怕不大了解。我想,你有必要作一点介绍。

答:你考虑得很对。新托马斯主义因为是宗教哲学的一支,所以对中国这种非天主教国家影响很小,和存在主义、解构主义等哲学流派相比,知道的人就更少了。但是在法国就不一样了,法国是天主教国家,而新托马斯主义是天主教会的官方哲学。所以它的影响力不容小觑。而且有意思的是,马里旦把新托马斯主义的一些观点,和当代人权思想的发展,结合起来,把基督教的理想和反抗暴政、捍卫人权的活动结合起来,所以很值得说一说。

    所谓新托马斯主义,就指明这个流派和中世纪神学、哲学的巨人托马斯·阿奎那的关系。所以我们先来谈谈托马斯·阿奎那这个人。在天主教内,由于托马斯·阿奎那是封了圣的,所以通常称之为圣托马斯。他出生在那不勒斯的一个显贵家庭,他的堂兄弟,就是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号称世界奇葩的腓特烈二世。而腓特烈一世,那位著名的红胡子巴巴罗萨就是他的叔祖。我们在前面介绍中世纪哲学时,曾经讲到圣托马斯在宗教哲学上无与伦比的地位。但他在求学时,却有一个绰号,西西里苯牛,因为他身材高大肥胖,而且常常心不在焉,其实他不是走神,而是在全神贯注思考问题。所以才会有我们前面讲到的,他与法王圣路易共进晚餐时,突然拍案大叫,“我解决了摩尼教的问题”那个故事。他的木讷被同学讥笑,甚至认为他是个笨人,可他是大智若愚。有人问他最感谢上帝的事儿是什么,他回答说,“他让我理解了我所读过的每一页书”。他坚持要做一个托钵僧,把自己奉献给上帝。其实上帝就是他的哲学思考。他去科隆跟随当时最著名的哲学家大阿尔伯特,他的沉默寡言引起大阿尔伯特的注意和理解。一天,大阿尔伯特对他的学生们说,你们叫他苯牛,但我告诉你们,这头苯牛的吼声,有一天将响彻全世界。

问:看来这个老师的预言,真的实现了。

答:对,他的学说不仅在中世纪基督教思想史上占据统治地位,到现在也仍然很有影响。只是人们不太注意。比如说,在自然法领域,马里旦就明说,他完全是遵从圣托马斯对自然法的论述,来建构他的自然法理论。所以马里旦代表的其实是一种自然法思想的复兴。好,我们先简要地介绍一下圣托马斯的自然法体系。

 圣托马斯梳理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的遗产,特别给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一个层次分明的系统。首先,他认为存在着一种永恒法,它就是上帝的理性。人所能感觉到的宇宙万物的秩序,就是这个理性的设计。这个理性没有时间性,它是永恒的。上帝的造物,即我们每一个人,分有上帝的理性,同时我们用这个分有的理性就可以理解永恒法。这种认知告诉人们,上帝的理性给宇宙设置的目的,就是让世界、人类永远趋向善好,永恒法就是表明世界向善的趋势的永恒性。这一点听友们很容易理解。因为人类千百年的存在永远在区分善恶,永远把追求善好作为人生目标。甚至那些最邪恶的政治势力,也从来不会承认,为恶是他们行为的目的。不管他们如何作恶多端,他们也总要有一个借口。所以,人类才会有伪善这样一个词。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圣托马斯说的这个永恒法,就是要确定正义的永恒性。第二个层次,就是自然法。圣托马斯定义自然法为,“不言自明的乃是,自然法不过是由理性的造物分享到的永恒法”。在这个层次上,圣托马斯想要强调的是,永恒法符合理性,就是符合自然。这在我们上一讲谈西塞罗的时候已经讲过。它的要点在于人这个有理性的造物,他分享上帝的理性,那么他就遵从永恒法的规定。既然永恒法的目的是善和正义,那么自然法的要求就是行善避恶。行善避恶是人的本性,所以圣托马斯断言,“人内在的首要倾向就是符合本性的善”。而我们知道,在西文中,本性nature 这个词儿就是自然。在我们中国的古代文献中,本性和自然也常常是同一个意思。听友们会问,既然向善是人的自然本性,那么世界上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恶?甚至法律也有善法与恶法之分?这就要讲到圣托马斯的另一个观念,应然与实然。实然就是我们眼前的现在,里面是善恶杂陈,但自然法却规定了应然,也就是世界应该是什么。没有人敢说,世界应该邪恶,所以这里就有了向善的绝对要求。

问:这不就是强调自然法的永恒性吗?

答:对,只是作为一个神学家,圣托马斯必要以上帝这个第一因来建立他的体系。因此紧跟着圣托马斯就提出了第三个层次,神之法。这个神法就是《圣经》中记载和讲述的各种具体法条,如摩西的十诫,和《新约》中的救赎与审判等等。我想凡信奉基督教的听友,对神法应该很熟悉。第四个层次,才是人定法。圣托马斯认为,人定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即它的订立与实施,必须以追求善好为目的。它必须是惩恶扬善的。凡违背自然原则的法就是恶法。圣托马斯甚至提出,恶法不必遵守,甚至违背恶法也是行善。这个思想相当超前。马里旦在谈人权与自然法时,就把它当作公民不服从的根据。因为,暴政国家制定的法律,有许多是以扬恶惩善为目的的。

问:那么,什么是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呢?

答:在圣托马斯看来,有一些行为,它符合自然的目的,它本身就是善的。因为人符合自然的本性和目的就是趋向善,这是上帝的理性本身就决定了这一点。因此,那些违背自然目的的行为,其本身就是恶,就是不公正、不道德。因此,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首先它应该在道德上站得住脚,合乎伦理规范。其次,它捍卫的是社会公众利益,而不是利益集团,党派的利益。第三,它应该是稳定的,因为自然法的本性是永恒的,人定法则也必须稳固可靠。第四,它要使人恪守实践理性,善即当行,恶即不可为的原则。但是圣托马斯也清楚地知道,“自然法可能由于人的感情,或者由于堕落的惯性,和腐败的习惯而蒙受玷污”。从宗教角度看,这是由于人的原罪。从政治和社会的角度看,这是由于人们的不同利益。因此,更需要在订立实证法时,不偏离自然法的要求。从而,让公民具有德性,也是实证法的目的。

问:美国的先贤在制定宪法时就非常强调这一点。

答:对。美国宪法学专家爱德华·S·考文有一部重要的著作《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书中说,“赋予宪法以至上性的,并不是来源于其推定,而是由于其假定的内容,即它所体现的是一种实质性的、永恒不变的正义。这些原则并不是由人制定的,实际上如果说它们不是先于神而存在的话,那么它们仍然表达了神的本性,它们存在于所有意志之外,但与理性本身却互相渗透融通。它们是永恒不变的。相对于这些原则而言,当人定法除某些不相关的情况而有资格受到普遍遵行时,它只不过是这些原则的记录或摹本。”这就是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关系的本质。好,我们下次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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