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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称炸中联办 香港网民脱罪

网民在网上扬言犯案是否触犯法律,各处判例仍有差异,而在香港,终审法院裁定,一名讨论区扬言「学习犹太人炸中联办(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的简称)」的网民,没有触犯「在公众地方作出有违公德行为」罪,判他上诉得直。但法官同时建议,当局修例以规管在互联网发布或传达猥亵、淫秽和令人厌恶材料的祸害。

香港中联办
香港中联办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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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论2012年立法会选举方案的政改期间,年青网民陈宥羲于2010年在一个讨论区以网名「鬼谷」贴文,声称「我哋(「我们」的广东话)要学犹太人炸咗中联办」,警方重案组其后将他拘捕。被告声称一时贪玩,但地方法院裁定他违反公德罪,判感化12个月,并须接受心理和精神治疗。陈不服上诉。

终审法院在7日颁下的判词指,根据普通法,有违公德的罪行,必须在一个公众可进入或观察得到的地方发生,并须有至少两人在场,故此,案件的争议点在于互联网是否一个公众地方。法官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媒介,信息只存在一个虚空间,不是具任何实质或实在意义的地方;在网上论坛看到相关信息的人,可能在家、图书馆等不同地方浏览或下载。警方亦没交代其贴文被谁看到或浏览者身在何处,故此不符合罪行定义。

但法官强调,裁决并非意味在网上论坛发布的信息,一定不会触犯相关罪行,须视乎信息是否实质存在一个能被公众看到的地方。法官举例指,若有计算机黑客入侵机场航班信息显示屏,将贴文展示;或有人以平板或智能手机在公众地方浏览,均可能令贴文者入罪。

终审法院法官认同,被告发布的言论令人厌恶,有违公德,煽动恐怖主义行为,对法治及管治影响巨大;而其言词带有极具冒犯性的种族中伤,令人不安,其言词显然已超越言论自由的界线。

法院认为,有关罪行已有350年历史,不能应对在互联网发布或传达猥亵、淫秽和令人厌恶材料的祸害,认为有强烈理据引入法定条文规管,又建议刑事检控专员订定指引,让网民知道在哪些情况下会堕入法网。

警方曾于05年以同样罪名控告一名男子在网上扬言要组织「快闪强奸党」,被告认罪,故未有讨论互联网是否属于「公众地方」,而在昨日的终院判词中,法庭指那是一宗错误案例。香港人权监察认为,今次判决将互联网排除于公众地方之外,可减少法例被滥用的空间。该会副主席庄耀洸更认为,毋须针对网上言论另立新例,以免影响表达自由。

而在中国内地,不时有网民因贴文被捕,包括在网上调侃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打黑变黑打,说「勃起来(与『薄熙来』同音)疴了一坨屎,叫王立军吃」的方洪,他2011年被控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劳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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