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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中联办拥有监督权 须按《基本法》第22条遵守香港法律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4月18日表示,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根据《基本法》第22条设立的3个机构之一,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按照22条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此前,中联办官网17日刊文表示,“国务院港澳办和中联办(两办)不是《基本法》第22条所指一般意义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故有权就立法会事务等发声及行使监督权。”

香港政府大楼资料图片
香港政府大楼资料图片 © 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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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办刊登的发言人问答记录表示,“中央对港工作部门依据中央授权履行职责,有权力也有责任对香港事务发言发声,香港社会少数人提出所谓中央干预香港内部事务之说,完全是对基本法的歪曲”。中联办发言人在新闻稿中指出, “中央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政策,但高度自治并非完全自治,特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均来源于中央授权。被授权者须对授权者负责,授权者对所授出的权力拥有监督权,这个道理不言自明。”中联办发言人称,“国务院港澳办和香港中联办是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的机构,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一般意义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当然有权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事务、基本法正确实施、政治体制正常运作和社会整体利益等重大问题,行使监督权,关注并表明严正态度。”

对此,港府发言人周六在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获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基本法》的正确实施、政治体制的正常运作、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项表达意见,行使监督权。因此,两办就内会仍未选出主席表达关注和提出意见,无论从宪制、管治和操作层面来说都是理所当然,完全符合在“一国两制”下的宪制秩序,并非干预香港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港府发言人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一如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设立的机构,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按照《基本法》第22条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而作为中央根据22条设立的机构,中联办获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表达意见及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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