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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

律政司放话有权阻止开枪伤人警察上庭接受私人检控

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峯早前向法庭提出私人检控,控告一名警员涉于去年11月在西湾河近距离向示威者开枪,以及的士司机郑国泉去年10月涉于深水埗铲上行人路撞人,裁判官已批出传票传召涉事司机郑国泉出庭应讯,至于开枪伤人的警员,裁判官将稍后颁下书面裁决。然而,律政司郑若骅16日在其网志已事先张扬,表示过去10年曾经有律政司介入私人检控的例子,目的是“以免司法程序被滥用,而导致浪费资源和损害刑事司法制度”。

香港警察向示威者开枪资料图片
香港警察向示威者开枪资料图片 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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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峯表示,裁判官一旦批准颁下传票传召开枪警员上庭应讯,将是反修例风波以来,首次有警察因使用的武力而受检控,意义重大,亦对所有警员发出清晰讯息,显示警暴会受惩治,滥用武器亦要承担责任。许智峯又指,律政司有权介入案件,然后检视甚至撤销检控,但指律政司如果相信司法独立,就应直接交由法庭处理,否则会予人包庇之嫌。

郑若骅在其网志上则强调提出私人检控者,“是无权向警方索取供词或其他调查材料。若申诉人打算行使提出私人检控的权利,申诉人需要承担搜集证据的责任”。

郑又说,裁判官发出传票后,律政司司长有权在任何阶段介入私人检控程序并接手进行检控。律政司司长可以阻止私人检控继续进行(以撤回传票、拒绝签署控罪书或公诉书等方式)、或介入并继续检控、或让私人检控继续进行。简单来说,律政司司长有权撤回检控,申请永久搁置程序或不提证供起诉被告人。

郑说,律政司司长有责任仔细考虑一系列的因素以决定是否接管私人检控,以及接管后的行动。检控守则已列出一些律政司要考虑的因素,过去亦有案例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原则。

郑指出,提出私人检控的权利是普通法制度下重要的一环,但这项权利有机会遭人滥用,“我们不应容忍有人提出毫无事实根据甚至琐碎无聊的私人检控,或可能怀有不恰当动机或基于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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