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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

国安法案件减刑不能减至少于最低刑期 上诉庭裁决势将影响《苹果》案

香港的上诉庭表示,为达到「惩治危害国安罪行」的《港区国安法》立法目的,相关案件的被告认罪亦不能减刑至低于最低刑期,以此驳回一名大学生的上诉,使他不能尽享认罪可以扣减的三分之一刑期。《苹果日报》等案的主审法官早前表明,会等候本案的上诉结果,以订下更清晰的量刑指引,意味上述裁决会影响仍在等候判刑的13名国安案件被告,当中近半数是《苹果》案中承认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的六名前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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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普通法绝少有最低刑期,而北京为香港制订的《港区国安法》则按严重程度而有不同刑期,且有最低刑期,理工大学学生吕世瑜的上诉是首宗针对国安法刑期分级制的上诉案件。

根据案情,现年26岁的吕世瑜,透过社交平台宣扬「港独」和出售藏在家中的胡椒弹气枪,他承认国安法下的煽动分裂国家罪,原审区域法院法官胡雅文指本案属「情节严重」,以5.5年为量刑起点,被告认罪可获扣减三分一刑期,即入狱3年8个月,控方随即提出买议,指情节严重者须「处5年以上」刑期,胡官其后改判吕入狱5年,令吕少享受16个月的认罪扣减。吕不服刑期,提出上诉。

上诉庭上月底颁下判词,认同原审法官裁定案件属「情节严重」,须按国安法的刑期分级判刑5至10年。判词又指,国安法的立法目的是「惩治危害国安罪行」,若求情的本地判刑法律与国安法有不一致之处,则优先采用国安法条文。判词续称,判刑须反映案情的严重性,而针对「情节严重」的案件,5年的最低刑期属强制性,即使吕世瑜适时认罪,亦不能减至低于5年的最低刑期,否则有违国安法第21条有关罪行严重性的判断,有违立法原意,驳回吕的上诉。

法庭同时裁定,除国安法第33条列出的三种减刑因素,即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投案,以及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其他诸如认罪等其他因素因不属于投案,均不属减刑因素。上诉庭认为,此条文已尽列法律草拟者认可的减刑因素。

另外,公开资料显示,前《苹果日报》六名高层承认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承认与黎智英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的李宇轩,以及四名香港大学学生会评议会成员因向刺警案中的刺警者通过致警决议而涉嫌宣扬恐怖主义一案,相关法官均在庭上提及等候「吕世瑜案」的上诉结果,以订下更清晰的量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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