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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会

港府拟修例准许变性人“男女”结婚

香港终审法院去年5月裁定变性人享有结婚权利,宣告现行的婚姻登记的相关条文违宪,颁令政府修例。政府日前提交立法会文件,拟修订《婚姻条例》,容许完成变性手术的人士,根据其身份证上之性别注册结婚;现行法律需根据与生具来的“生理因素”决定登记人性别。政府的文件表明,修订不影响现时香港一男一女的婚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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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是男性的变性人W,因婚姻登记官拒绝接纳她与男性伴侣注册结婚提出司法覆核,去年5月获终审裁定《婚姻条例》及《婚姻诉讼条例》的相关条文牴触宪法保障结婚的权利。法院于7月下令政府修订《婚姻条例》,修订须于2014年7月16日前完成。

政府提交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的文件建议修改《婚姻条例》,使完成性别重整手术(即切除原生性别的生殖器官及建立异性生殖器官)的人士,在进行婚姻登记时,被视为重置的性别。

有关修订亦适用于《婚姻诉讼条例》,以免因被指非“一男一女”结合而导致婚姻无效。文件亦指出,终院判决无意处理同性婚姻问题,建议只落实终院的命令,不会影响现时香港一男一女的婚姻基础。

现时香港变性人完成手术后,可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以反映其重置的性别。为省却需要向婚姻登记官出示医学证明,政府拟在《婚姻条例》订明,婚姻任何一方于其身份证上显示的性别,作为婚姻登记时之性别的表面证据。修订将于今年首季提交立法会。

此外,判词亦提及需要处理接受不同阶段变性治疗人士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认为由立法机关制订与英国《2004年性别承认法令》相若的法例较为可取。政府指,有关课题牵涉复杂的法律、医学及社会问题,决定成立高层跨部门工作小组,就性别承认事宜进行详细研究;小组由律政司司长任主席,并会谘询持份者及公众。

不过工党立法会议员何秀兰认为政府的修订太“简约”,只处理完成了手术的变性人,无疑是“引诱”其他受影响人士提出司法覆核,例如有性别认同障碍,但可能基于其他原因,例如健康风险不宜做手术的人士。她认为,修订并不足够,应制订跨性别公民伴侣注册法例,以全面处理有关问题。她又担心政府成立的小组,成员多为司局官员,取向保守,会拖延相关讨论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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